擔保書有效期是多少年?擔保書是指在連帶保證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下面小編給大家?guī)頁行谑嵌嗌倌辏┐蠹覅⒖?,希望可以幫助到你!?/p>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在民法典領域,考察擔保是否合法有效主要考慮兩方面因素,一是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一般有效;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定無效。二是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自身可能因擔保人資格等因素不合法而無效,例如國家機關擔保不合法并為無效;當然也會存在主合同無效,從合同本身即已無效的情形,例如企業(yè)之間借貸違法,而擔保人為國家機關,主合同無效本來可導致從合同無效,而此時,從合同自身原因已經導致無效。
_________有限公司:
本保證人_________自愿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稱債務人)完全履行其與貴司已訂立的或/即將訂立的所有合同(主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向你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特立本擔保書,向你司保證下列各項:
(一)保證責任范圍:保證債務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應向你司支付的貨款本金、利息、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你司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
(二)保證責任期間:兩年,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本保證為連帶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獨立的,本保證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保證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擔保書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條款的更改或補充,包括同意債務人延期履行,不論是否征得保證人的書面或口頭同意,保證人均繼續(xù)根據(jù)本擔保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保證人保證在債務人付清或由保證人代為付清本擔保書項下的所有款項前,不向債務人追償。
(六)保證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將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時,本擔保書繼續(xù)有效,受讓人享有與你司同等的權利,而無需辦理任何手續(xù)。
(七)本擔保書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本擔保書自簽發(fā)之日起生效。
保證人(簽字)
簽發(fā)時間:年月日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shù)葞仔欧矫嬗枰钥疾?,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lián):贤瑹o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違背國家法律規(guī)定,訂立,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贤淮_認無效后,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依據(jù)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序予以確定,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法律構成不同。從法律構成來講,讓與擔保系權利本身移轉之構成,而典型擔保系限制物權的設定之構成。換言之,傳統(tǒng)典型擔保屬于一種限制物權,不移轉擔保物的整體權利,特別是所有權;而讓與擔保是將擔保物的整體權利讓受給債權人,意味著擔保人對擔保物所有權的喪失(起碼是觀念上的)。
(2)公示與否不同。典型擔保一般以公示為必要,而讓與擔保不以公示為必要,以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即可。因此,典型擔保具有排他性的物上之代位權,而讓與擔保是介于債權與物權之間的一種權利,若登記了,就具有物權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若沒有登記,就只具有債權效力。事實上,讓與擔保是用債權的外觀包裹著物權的內容,而典型擔保則是以債的形式設立的一種限制物權。
(3)實行方式不同。典型擔保是一種變價權,嚴格禁止當事人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直接流質擔保物,即禁止有流質條款;而讓與擔保不受此種限制,既可采取變價方式,也可采取流質方式。
2、讓與擔保是一種約定擔保。依擔保物權發(fā)生的原因,可將其區(qū)分為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法定擔保是依法律規(guī)定而當然發(fā)生,如留置權、優(yōu)先權和法定抵押權;約定擔保是依當事人約定而發(fā)生,如一般抵押權和質權。讓與擔保是一種約定擔保,它的設立系基于當事人的約定。法定擔保具有維護債權平等之作用,其從屬性特別強烈;而約定擔保具有融通資金之作用,其從屬性有逐漸減弱之勢,故法律對這兩種擔保的發(fā)生原因和所具作用在設計安排上有所不同,在具體處理方法亦有所不同。
3、讓與擔保是由判例法確立的一種擔保方式。讓與擔保是判例法確認的產物,世界各國均無成文法規(guī)定。這是因為讓與擔保是一種變態(tài)擔保、不規(guī)則擔保,故傳統(tǒng)民法對其此種具有信托性質的擔保制度多未設明文,并曾質疑其適法性,后終肯定其存在的價值,經由判例學說發(fā)展為一種擔保方式。而其它物權擔保方式都由成文法加以規(guī)定,有的規(guī)定于民法典中,有的則在特別法中加以規(guī)定。
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能清償債務時,擔保權人即可實行讓與擔保權,以取擔保物本身或其交換價值用以實現(xiàn)債權。讓與擔保的實行方式,原則上應由當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約定,其在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一是變價清算受償方式。即擔保權人將擔保物予以變賣,從變賣價金中優(yōu)先受償債權,并將受償完畢后的余額返還給擔保設定人;二是估價清算歸屬方式。即由擔保權人將標的物予以公正估價,估價后的擔保物直接歸屬于擔保權人,清償后若有余額,則返還給擔保設定人;三是估價流質歸屬方式。即由擔保權人將標的物予以公正估價,估價后的標的物直接歸屬于擔保權人,除構成暴利行為外,無論擔保物的價值大于或小于債權,擔保權人均不得再向設定人主張權利,對超出余額部分也不負返還義務。
此可解釋為以擔保物的價值為限度的物之有限責任。在上述實行方式中,第一、第二種實行方式為學說和判例所主張方式,第三種實行方式因在實踐中可能出現(xiàn)債權人利用債務人經濟處于窘迫境地時圖謀暴利,因而受到一些學者的質疑和批評,認為應當禁止適用;但也有學者認為可以采取法律行為無效或撤銷制度來加以規(guī)制,無須禁止適用,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當事人對實行方式未予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一般應解釋采取變價清算受償方式,因為此種實行方式,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明確,較符合讓與擔保實現(xiàn)擔保債權受償之經濟目的。